扩建、改建厂房,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县(市)公安部门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应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公安部门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核定产品种类,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生产工人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车间班组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事药物操作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两年以上有药工序生产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工作负责的人员担任。
工人上岗、变换工种及变换产品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及时整改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