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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急诊特殊情况处理
  参保人员在急诊就医时未带《就医记录册》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保急诊就医记录附页》(以下简称《记录册附页》),并加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专用章,经治医师应当在《记录册附页》上按规定要求记录本次就医的内容并签章。
  此次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事后凭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记录册》和《记录册附页》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㈠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换领、重新申领或遗失补领《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办理《就医记录册》。参保人员重新申领、遗失补领《就医记录册》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收费。
  ㈡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急诊特殊情况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核验《就医记录册》、《记录册附页》及医疗费用收据上的报销项目,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应当将《记录册附页》粘贴在《就医记录册》上。
  ㈢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就医记录册》有变造(涂改、撕页)的,应当要求参保人员重新申领《就医记录册》;发现《就医记录册》标记序号已经作废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出示有效的《就医记录册》;发现有冒用、伪造、变造(涂改、撕页)、出借《就医记录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㈠《就医记录册》作为门急诊病历,纳入卫生行政管理;同时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凭证,纳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就医记录册》由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
  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参保人员使用《就医记录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管理情况的管理。
  ㈢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就医记录册》的记录,按照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进行管理。
  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处罚措施
  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以下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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