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
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3]88号)


各区县卫生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管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现将《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职工合理就医,减少浪费,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㈠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的适用对象包括: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3.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本意见所指适用对象统称参保人员。
  ㈡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者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就医记录册》。
  ㈢《就医记录册》与《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同时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凭证。
  二、《就医记录册》的发放、领取
  ㈠ 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的发放工作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今后新增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可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