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负责接收征收局移交的尚未办退的税控IC卡,做好登记,接收后移交各管理科室,同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对不设置申报复核窗口的单位,管理科可不单设申报复核岗,其岗位职责由复核检查岗行使。
审核逻辑关系
第五条 票表稽核通过系统设置了若干的逻辑关系式对申报表主表数据、附表数据以及防伪税控抄税、认证等数据进行比对,以检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不满足逻辑关系式的为异常申报,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进行审核。
第六条 销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足额申报纳税。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主表申报的销售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
主表申报的销项税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
第七条 进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且严格执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的有关规定。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
主表申报的进项税额发生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
审核分析
第八条 目前需票表稽核审核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申报复核岗或复核检查岗(以下统称复核岗)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票表稽核不符项目进行审核分析:
(一)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的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检查纳税人的月度会计结帐日是否与《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一致(即月度结帐日为公历月份的最后一天)。(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区间均设定为“1”,即开票系统本期抄报的发票为本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期间所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