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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二次“票表稽核”
  “申报受理”窗口征收人员根据《信息表》(第三联)复核意见,受理纳税人补申报,进行二次“票表稽核”。
  1、稽核相符的,“征收人员在《信息表》(第一、三联)填写稽核结果,并退回纳税人税控IC卡,纳税人在《信息表》(第一、三联)签收。《信息表》(第一、三联)由征收人员收回保存。
  2、稽核不相符的,征收人员按前述“票表稽核”不符流程处理。
  (九)申报及保留税款不成功的处理
  税控IC卡抄税成功但申报不成功(申报表或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不符等原因)的,或税控IC卡抄税及申报成功但保留税款不成功(指纳税人缴税专帐余额不足)的,征收人员暂扣税控IC卡。
  1、手工填写《暂扣IC卡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征收人员留存,第二联加盖征收章后交纳税人;
  2、纳税人重新申报成功并通过“票表稽核”或重新保留税款成功后,征收人员在《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注明二次稽核结果,退回税控IC卡,纳税人在《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签收。《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由征收人员收回保存。
  (十)跟踪管理
  1、纳税申报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征收科(组)指定专人打印“稽核不符清单”与《信息表》及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核对,暂扣未办退的税控IC卡移交管理局(管理局在《信息表》签收)跟踪处理;经核对发现征收人员应扣而未扣税控IC卡的,由管理局跟踪落实情况。
  2、纳税申报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征收局将《信息表》(第三联)移交管理局,管理局核对《信息表》第二、三联信息并归档备查。

“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管质量和申报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以下简称票表稽核审核)是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票表稽核,并对稽核不通过的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和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其核心内容是审核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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