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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认证环节
  在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原则上不办理纳税人专用发票认证,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由于企业可能多次到税务局办理认证业务,每次办理业务可能在不同的窗口,我市已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票表稽核”所需的数据统一从市局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的数据库服务器读取。
  (二)税控IC卡报税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
  (三)申报环节
  1、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时,持税控IC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资料一次性递入“申报受理”窗口。
  2、征收人员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将税控IC卡传递给抄税人员。
  3、抄税人员做抄税处理,抄税成功后,将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
  4、征收人员在申报界面的对应栏目中录入申报表主表及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以及“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
  5、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控IC卡抄税成功后,进行“票表稽核”。
  6、 对“票表稽核”相符的,征收人员保存申报表,在申报表签章,扣缴税款成功后,连同税控IC卡等资料一并退给纳税人;对“票表稽核”不符的,征收人员打印《票表稽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签章后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复核”窗口办理。
  纳税申报受理按照计征局现行规定办理。
  (四)“票表稽核”业务逻辑
  (1) 销项稽核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申报应税销售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
  申报的销项税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
  (2) 进项稽核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申报的进项税额发生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
  四、具体操作流程
  (一)受理申报
  征收人员一次性接受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和报税税控IC卡。
  (二)传递税控IC卡
  征收人员将税控IC卡传递给的相邻的抄税人员抄税。
  (三)对税控IC卡抄税
  抄税人员抄取纳税人税控IC卡抄报税数据成功后,将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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