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
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366号 2003年9月16日)
各区局、分局:
为配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全面推行运用,规范票表稽核及后续审核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等有关规定,在8、9月份纳税申报期“一窗式”管理运行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2003年7月2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211号)有关“一窗式”管理流程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行“一窗口”式管理,具体管理流程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窗口设置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管理局和征收局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 纳税申报窗口、抄税窗口合并为一个窗口,名称为“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办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或税控IC卡和磁盘,以下称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也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管理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申报复核”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