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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11月底以前完成,由清理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收入、资产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重点部门和数字可疑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查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阶段:规范管理。从12月开始。各部门、单位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公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这次清理公有资产和非税收入的情况,由清理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意见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从2004年1月起,对省直单位的公有资产及非税收本管理按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清理工作
  1、加强领导。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孙载夫,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谢康生任副组长。省委副秘书长吴定宪,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吴志平,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妙和,省政协副秘书长胡伟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周训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陈叔红,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吴松盛,省审计厅厅长吴宗源,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苏仁华。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办副主任孔介夫和省物价局副局长龚秀松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周训刚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孟祥映、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崇斌任副主任。清理办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指导和协调清理工作,进行人员培训和督促检查,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
  2、严肃纪律。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办人都要在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查表上签名,单位要加盖公章,实行二级抓一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谁签字谁负责。对故意瞒报、漏报虚报以及转移资金、资产和私分乱发等行为,要坚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部门、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3、加强监督。各部门、单位要采取适当形式将清理结果在本部门和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本单位于部职工的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清理办设立举报咨询电话(0731-4404838、4404839),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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