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03年9月19日)
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重要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19号)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委托其职能部门和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凭借国家行政权力、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取得的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专项收放以及税收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快、总量大,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保持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在收入片管与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着分散征收、多头管理和“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等问题。而清理公有资产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有资产存在着底子不清,监管不力,流失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容易滋生腐败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清理公有资产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在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塑造湖南改革开放新形象的“德政”工程,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全面、准确、真实、完善的部门预算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也是明晰产权、防止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产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
二、清理的对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