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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人群覆盖率应在60%以上。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自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区统筹过渡。
  (二)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郑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各县(市)、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履行缴费义务。农民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二)从2003年起,我省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0%、30%、40%。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及时到位,杜绝截流和挪用,使合作医疗基金能够全部、公正和有效地用在农民防病治病上。
  (二)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筹集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乡村集体扶持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将各自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省级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参加人数,在地方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划拨到各省辖市财政,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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