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局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郑政办[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巩义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鼓励乡、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等多方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该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