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是从组织上解决税务代理事业从行政管理型走向市场经营型的重大举措,应当认真落实,在人员、财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必须与国税机关实行彻底脱钩。对有关遗留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解决。
1、在职干部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在职干部目前仍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必须与9月15日前按规定返回国税机关,对逾期不回的,坚决予以辞退。
2、除按规定收取的财产租赁费外,任何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税务代理机构取得任何收入和报酬,否则,按违纪处理。
3、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务代理机构或场所,从事代理业务,国税机关从代理机构借调的人员不得以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工作。
4、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自律。不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不准违反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准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以及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更不准只收费不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必须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
国税机关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核、审批、认定、管理等职责职权,不准将国税部门的职权移交或变相移交给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
1、要切实担负起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管任务,不准国税机关和在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税务代理经营活动。
2、要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税务行政职权,不准将税务登记办证及注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转正、纳税申报审核评估、发售代开代管发票、征收税款、税务检查调查、金税卡发行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交由税务代理机构行使。
3、不准税务机关用行政权力给税务代理机构下达任务,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或违规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
4、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各项行政性费用,不准将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性收费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代为行使(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发票工本费、收取发票保证金等),不准将税务机关不应收费的服务项目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搭车收费(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等)。
5、要对本地的税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准放任不管。
6、不准放松对税务代理业户的日常检查、管理,要防止“以费代罚”、“以费代税”等问题的发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