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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理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意见

  1、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代理范围、代理权限和收费标准,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要以代理双方自愿签订的代理协议为依据。代理双方在代理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均有选择权和拒绝权,严禁代理机构违反纳税人的意愿强制从事代理业务。
  2、坚持依法代理原则。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代理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税务代理机构借助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开展代理活动或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招揽业务;严禁超范围代理,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依法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和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严禁超标准收费,代理机构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3、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税务代理机构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出具假证明、假报告;严禁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代理活动。
  (三)必须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认识。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的税务代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社会对税务代理的认知度还不高;规范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税务代理机制还没有完善建立起来;个别税务代理机构仍存在着脱钩不彻底、行政干预、强行代理和税务代理机构代行税务机关职能等现象;个别税务代理项目仍受行政保护,靠行政影响、行政干预开展代理业务,存在着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割税务代理范围,实行垄断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税机关执法职能的行使,混淆了执法责任,影响了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影响了税务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此,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领导。税务机关是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指导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原来从国税部门脱钩的税务代理机构由驻地国税机关负责监管。市局及区县局征管科受托代管辖区内原国税机关管理的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承担起对驻地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对税务代理的监管工作,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涉税业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健康发展。对发现的违规代理行为和侵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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