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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理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意见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
代理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意见
(淄国税发[2003]162号 2003年9月4日)


各区县国税局,张店国税局、临淄国税局、高新区局:
  为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维护国税机关的社会形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税务代理工作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监管,优化税收服务环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性质,坚持原则,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监管工作的正确领导
  (一)必须明确税务代理机构的性质
  1、税务代理机构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税务代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而新兴的社会中介服务业,是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种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2、税务代理机构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权益。税务代理属于中介范畴,是联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桥梁,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承担特定的市场服务业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按照讲法律、讲规则、讲诚信的宗旨,规范地开展业务。
  3、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家税务总局既是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同时又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除业务上具有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外,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各级国税机关和所有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明确工作关系,严格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开展工作,严禁随意代行职责。
  (二)必须坚持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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