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鞍山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我市软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我市在前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市直12个部门共取消各类行政审批事项65项,其中,审批事项5项,核准事项14项,审核事项24项,备案事项22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由462项精简到397项,精简14.1%。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各类审批事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通过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改进管理方式,做好此次审改的后续工作。同时,各县(市)、区要以此次市级政府部门审改工作为契机,努力做好县(市)、区的第二次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003年9月5日
鞍山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的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目录
一、市经贸委
取消核准事项(1项)
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资格证
二、市公安局
取消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许可证
2、特种刀具生产经销许可证
(二)核准事项(1项)
特种行业许可证(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三)审核事项(3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
2、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
3、电子游戏场所的开办
(四)备案事项(1项)
娱乐服务场所的开办
三、市民政局
取消事项(8项)
(一)核准事项(1项)
收养证
(二)审核事项(2项)
1、开办婚姻中介机构
2、社会福利企业申办与年度审核
(三)备案事项(5项)
1、市级双拥模范城
2、市级拥军优属、市级双拥模范城
3、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