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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清理
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58号 2003年9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

(市法制办 2003年9月2日)


  为了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为原则,以维护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保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权、健康权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强制措施、有关收容遣送站管理、有关收容遣送时间、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管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站内容的,均属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地方性法规,由法规的草案拟定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或议案;
  (二)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草拟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市直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直接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的清理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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