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快速核查的通知

  9月15日前,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将全市(含市内和区市县)2003年8月31日前登记的企业名单、登记号、法人代码、地址、电话、企业类型、隶属关系、行业代码、经营性质及内容等资料,报送市核查办公室,区市县、先导区质量监督局负责将上述资料报送同级统计局。
  9月15日前,市县两级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将全市(市内和区市县)2003年8月31日前税务登记的企业名单、登记号、法人代码、2003年1-8月份应计税的产品销售收入、期初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地址、电话、企业类型、隶属关系、行业代码、经营性质及内容等资料,报送市核查办公室,区市县、先导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将上述资料报送同级统计局。
  9月15日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将全市内资银行、外资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的企业名单、地址、电话、企业类型、经营性质及内容等资料,报送市核查办公室。
  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组织此项工作时,要根据同级工商、计监、税务部门和市统计局反馈的新增企业名单及资料,进行核对和查询出本地域内(在地原则)应补充的企业名单,按基本单位普查101(甲乙)表格式(数据库)于9月26日前报市核查办公室。
  五、核查工作的方法步骤
  有关企事业单位于9月30日前,必须完成本单位的核查工作,10月9日前报出核查表。
  各区市县统计局于10月18日前,必须完成本地区的核查工作,并按核查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将核查结果报送市核查办公室。
  市核查办公室于11月1日开始对各区市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进行抽查。
  六、几点要求
  1、此次核查对制定我市宏观经济决策和发展战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核算我市宏观经济指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这次核查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搞好核查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核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核查结果,并作为省、市考核区市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和实事的重要依据。
  3、年底前,全市将开展一次以此次核查为重点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对在本次核查中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各调查单位要对被核查单位依法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泄露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