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费
1.经费补贴项目。包括:①一次性开办经费,每个街道(镇)20000元;②电脑和打印机购置费,开办时每个街道(镇)10000元;③日常经费(含人员经费),每年20000元(每月1600元)。
2.拨款方式。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经费核拨给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再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拨到有关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进度安排
1.试点阶段。9月底之前,每个区县有2个街道(镇)纳入试点范围。
2.扩展阶段。10月~12月,每月一批,每个区县3~4个街道(镇),每批70个街道(镇)左右。部分条件暂时不成熟的街道(镇),扩展工作可考虑延续到明年年初。具体试点及分批建点的街道(镇)名单,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区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点的街道(镇)应填写《上海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登记表》(附件三)上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总体计划进度,进行平衡和调整后,报市医保局审定。
附件:
1. 医保专管员的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试行)
2. 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设备配置标准(略)
3. 上海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登记表(略)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附:
医保专管员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本市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医保专管员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保专管员的设置及管理
每个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原则上配备2名医保专管员,并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
二、医保专管员的基本条件
1.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其中: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2.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及服务意识;
4.身体健康,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