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
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38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03)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内增设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做好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专管员的推荐、培训、考试和聘用
1.推荐。医保专管员的条件为:①40岁以上的再就业人员;②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③具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和服务精神;④身体健康,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或社会保障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基础者可优先考虑。医保专管员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每个街道(镇)推荐人数为2名。
2.培训和考试。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的医保专管员,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①基本医保办法及其政策、基本医保事务及其操作办法;②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操作规范;③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培训后由市医保局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市医保局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聘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医保专管员。具体的推荐、考核和聘用办法见附件一。
二、服务场所装修以及设施配置
1.服务场所装修。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基本要求是:①医保事务服务点窗口必须单独设立;②基本配置包括办公桌椅及文件柜等;③悬挂统一的“医疗保险社会服务”标志牌。
2.服务场所的服务设施配置。具体设施包括:①电脑;②打印机;③电话;④宣传资料架及宣传资料。
电脑、打印机、电话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配置,其中电脑、打印机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统一的配置标准(附件二)。宣传资料架、宣传资料以及医疗保险社会服务标志牌,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配置。
3.验收。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建成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方可开展医疗保险事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