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歧视艾滋病病人,创造良好的社会关怀氛围
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进行管理。全社会和家庭都应关怀照顾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关怀氛围。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不单纯是卫生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看待这一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领导机构建设,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本纲要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要逐步组建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纲要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从2003年起,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纲要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并召开一次遏制与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纲要规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要根据本纲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加快研究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处理原则与政策,尽快制定与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制定高危场所和高危行为人群干预、监测、体检及安全套社会营销等政策和措施和艾滋病、性病病人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政策,抓紧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管理及强制性艾滋病病毒检测范围等政策。
公安、文化、司法、民政、劳动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制定涉及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政策时,应协调卫生等行政部门,吸收合理意见。
(三)经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