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
(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
(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