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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汇总表》;
  (2)《明细表》;
  (3)按下列顺序分组装订并且按《明细表》的序号排列的原始凭证:
  ①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②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③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当期出口有未收齐单证的,在《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要求做相应标志,且当期单证不装订,待全部收齐后再装订。
  4、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
  四、退税部门应审核《汇总表》与《明细表》中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金额合计数是否一致,《汇总表》、《明细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细表》中的数据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审核《汇总表》、《明细表》中的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与企业出口销售账一致。
  退税部门将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并转入历史库,在《汇总表》及《明细表》中分别签字盖章,将《汇总表》二联、《明细表》一联返给企业。
  五、小规模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汇总表》一联。征税部门应审核《汇总表》是否有退税部门签字盖章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出口额是否与《汇总表》一致,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收其纳税申报。
  六、年度终了后,小规模生产企业应执行总局及市局的清算文件,参与年终清算。
  七、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八、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小规模生产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购进的进口免税料件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使用完后不需核销。
  九、退税机关应定期利用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统计出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并将统计结果下发给各退税部门,便于退税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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