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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小规模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207号 2003年9月1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审核等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大连地区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管理办法》(试行)

  一、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及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办法。
  二、小规模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应在次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然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小规模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凭证资料及电子数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二联,其中企业留存一联,当月纳税申报时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报征税部门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一式三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3、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其中报表附于原始凭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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