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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常委有关制度》的通知

  (四)市委常委代表市委参加公务活动,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由市委办公厅统一协调。市委各书记一般不直接受理各区县、各部门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的请示,对收到的此类请示,可转交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五、文件审签制度
  (一)文件制发坚持从实际和实效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高发可低发的公文低发,可长发可短发的公文短发。进一步简化公文审签程序,精减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二)市委上报省委的工作报告,贯彻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报告,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有关淄博工作的批示、到我市视察时指示精神的报告,以及向省委报送的重要专题报告、请示和重大紧急信息等,经市委秘书长审核,送市委书记签发。
  (三)市委下发的经书记办公会、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全面工作的文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公文,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把关,经市委秘书长审核后,由市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经书记同意,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四)由市政府起草,或由部门代市政府起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委办公厅复核并报市委秘书长审阅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签署的意见,报市委书记签发或经书记同意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五)有关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和市委决定由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事项的文件需以市委名义发文的,经负责这项工作的市委常委审核后,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把关,经市委秘书长审阅后,报市委分管副书记签发。分管副书记认为必要时,报市委书记签发。
  (六)市委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授权或经市委领导同意,以市委办或两办名义下发的公文,经市委办或两办审核后,由市委秘书长签发或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联合签发。市委秘书长认为需要时,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或书记签发。
  (七)区县、部门代市委或市委办公厅起草的公文,一律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市委书记、副书记一般不直接受理和签发。领导同志收到此类待签文,可转交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八)市委领导审签文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明姓名和时间。只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六、调查研究制度
  (一)建立市委常委联系点制度,每人联系2个以上基层单位,一个乡镇、一个企业或一个学校。
  (二)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省委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工作的落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和预案。不作调查研究一般不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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