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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农药经营者违反《条例》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违禁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所售违禁农药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两次以上销售违禁农药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违反《条例》八条第一款规定,聘用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农药销售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聘用1人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累计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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