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东陵区恒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3]150号 2003年9月8日)
东陵区恒祥停车场:
你单位《关于提高恒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对你单位停车场经营成本核定,现就停车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十九座以下客车每台每小时收取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客货两用车、四吨以下货车每台每小时收取3元;二十座以上客车、四吨以上货车(含四吨)每台每小时收取4元;常年停放车辆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计时收费必须实行微机打卡方式,标明进场时间、出场时间和收费金额。不实行打卡收费、按车结算收费、计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你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机动车停车场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板,标明计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