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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04号 2003年9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5日内将青岛市辖区内所属的二级以下层次的成员企业名单、经营地址等情况报市国税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其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不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信息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二级成员企业(如分行、分公司)报送的《反馈单》后,应认真对照其系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凡是发现与实际申报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二级以下层次成员企业的,应在收到《反馈单》15日内,开具《反馈单》(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送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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