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危险化学品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运输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建委牵头负责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确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构建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支撑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经专项评价和验收,切实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预防关。
(四)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实施分类指导。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评价,根据划分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