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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确保城镇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场所,对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的消防安全疏通道、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以及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室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周边安全专项整治,对安全距离内的各种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依法拆除。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网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经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要依法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实施关闭并依法查处。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坍塌、触电、塔吊拆装、中毒“五大伤害”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加大现场监督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作业纪律”三违现象,对发生事故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七)城市燃气和特种设备等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做好对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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