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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43号)要求,对在我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1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围绕煤矿、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锅炉压力容器七个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问题,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章违规行为,强化了企业安全责任意识,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从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逐渐弱化,管理出现滑坡;违规违章行为有所抬头,非法生产经营有所反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排除;一些行业事故总量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对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为巩固专项整治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全面实现今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目标,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深化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强化执法、严格管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巩固成果、防止反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通过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二是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理顺安全生产体系和工作机制。四是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和防范意识,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安全生产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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