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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
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表2)。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附表3)。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增(减)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
  职工人数较少且申报和缴费不便的缴费单位,经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核准,可按季、半年进行申报和缴费,但须在每季、半年的第一个月进行。
  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分别向各险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统一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障号,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等综合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缴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并在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上加盖“社会保险核定专用章”。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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