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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教秘学[2003]111号 2003年9月15日)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省教育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检查各高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和国务院、省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定于2003年第四季度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方案(试行)》(教学[2002]012号)执行。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和对象为2003年有毕业生的59所高等院校。
  三、评估时间和办法
  评估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10月份):自查自评阶段。各校对照评估标准,自查自评,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报我厅。
  第二阶段(11月份):组织评审阶段。省教育厅拟从有关高校、有关部门抽调领导、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分别对有关高校进行检查评估。各组集中汇报评估情况,审定评估结果(检查评估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12月份):总结阶段。评估结束后,各校要及时进行总结,巩固取得的成果。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整改。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各高校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专题研究,广泛宣传和动员,调动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力量,齐心协力,紧密配合,认真做好迎检迎评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切实把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2、对照标准,逐项落实。评估方案(试行)指标体系中列出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1项、三级指标28项,每项指标都有具体分值要求。各校要严格对照标准,逐项、逐条加以落实。评估时,属硬件部分,要有实物,属软件部分,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认真自查,补缺补差。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达到标准的指标,要加以巩固;没有达标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补缺补差;因客观因素目前难以达标的,也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达到要求。要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的目的,并借评估的东风,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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