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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接收企业
退休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字[2003]73号 2003年9月22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关于“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管理服务费标准可分别确定。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马鞍山市、淮北市、淮南市、铜陵市、安庆市八市区,按每人6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滁州市、巢湖市、阜阳市、宿州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六安市、亳州市九市区,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各县(市、区)按每人4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退管服务费由移交退休人员的企业单位缴纳。
  二、退管服务费在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缴纳,由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收取。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省辖市设区及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财政专户”,收取的退管服务费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的管理服务经费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可由各市确定。不得将收取的退管服务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四、退管服务费由省辖市设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资金,对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费用,实行先审核后支付。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管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退管服务费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占和挪用。审计部门可依照规定对退管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和本通知精神,对退管服务费的使用管理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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