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关于对具有研发功能的
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经贸审批[2003]936号 2003年9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若干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对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由企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委会同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市计委、市财税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向市财税部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申请报告除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外,还需注明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数、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的方向和从事研发工作的负责人;
3、所附材料:认定具有研发功能的申请报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地区总部的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