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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关于对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关于对具有研发功能的
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经贸审批[2003]936号 2003年9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若干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对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由企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委会同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市计委、市财税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向市财税部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申请报告除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外,还需注明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数、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的方向和从事研发工作的负责人;
  3、所附材料:认定具有研发功能的申请报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地区总部的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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