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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的若干意见
(2003年9月8日 苏府[2003]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2003年9月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关于“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的精神,根据“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的原则,结合苏州市的实际,现就市级机关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改变管理方式和加强后续监管等事宜,制定本意见。
  一、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关系,切实改变管理方式
  经过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以创新精神对原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努力克服以往一些部门“重审批轻管理”、“以审批代管理”的弊端,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的倾向,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比较完善的后续监管制度,以及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对两轮改革中已被取消和确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以下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凡属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管理。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二)凡属市场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应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管理。
  (三)凡属转移给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管理事项,政府不再进行直接干预。政府应研究制定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法规、规章,构建有利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并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服务业和特殊领域中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建立中介服务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开、公正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目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无法承担的某些管理事项,如部分企业资质、持证人员资格认定等,可先作为一般管理事项,暂由政府原主管部门代行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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