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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应加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业户和市场开办者及管理者的责任。
  5、加强对公共使用生猪产品单位的管理。
  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等公共用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建立“放心肉登记册”,并向生猪产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市场名称、摊位编号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与“放心肉登记册”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6、加强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
  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产品运载专用车辆。运输生猪产品应当按规定路线行使,并随车携带当日生猪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运输生猪产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生猪产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7、对外埠生猪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实行标准准入。鼓励生产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的大型企业的符合国家无公害猪肉标准的生猪产品进入郑州市场。对外埠来郑经销生猪产品的生产厂家实行市场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进郑销售的生猪产品可进行监督检验,与本埠生猪产品执行同样的猪肉安全卫生标准,接受同样的监督管理。经检验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撤销登记。入郑的外埠肉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建立全程追诉制度。
  通过对屠宰生猪索取产地检疫证,出厂生猪产品实行“两章、两证”,批发、零售、使用单位建立“放心肉登记册”,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等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对有质量问题的生猪产品可以进行全过程追诉,逐步建立生猪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三)加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执法队伍。各区要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指挥协调、运转高效的生猪屠宰执法队伍,按要求配备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按照国家统一研制的屠宰管理执法制服样式,为屠宰执法人员配发制服。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2、实行联合执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分别抽调3至5名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针对私宰违法人员的活动规律,及时打击私宰行为。工商、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保证执法人员的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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