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猪屠宰和运输过程的检疫、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生猪屠宰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场所以及生猪产品实施卫生检验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场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而触犯刑律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责。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3、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屠宰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切实行使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权。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对长期不履行职责,影响全市“放心肉”上市工作推进的,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态度消极,放任不管,给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上报市政府追究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体制。
1、生猪屠宰实行代宰制。
取消批发商资格审批制度,放开生猪批发经营环节。送猪户、生猪产品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可以自主采购生猪,委托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也可以委托批发商代理生猪的采购、送宰、批发等事务。
2、清理整顿现有生猪产品市场和经营店(专柜)。
由工商部门牵头,商业、卫生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现有生猪产品市场和生猪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和超市生猪产品专柜进行全面清理。取缔不符合经营生猪产品条件以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猪产品市场和经营店(专柜)。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市场中的零售业户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与所在市场工商部门签订不经销私宰肉保证书,方可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建立生猪产品市场、经营店(专柜)和零售业户档案,由工商、卫生、商业部门分别进行保存和管理。
3、生猪产品零售经营户经销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的产品,并加盖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消费者购买生猪产品时,生猪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市场名称、摊位编号的销售凭据。
4、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