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组建人员范围:
(1)在“文革”和1989年政治动乱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
(2)正在受刑事处罚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人员;
(3)已由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人员;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1年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归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5)2000年以来,连续病休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或由于其他原因半年以上不在岗人员;
(6)截至2002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二)培训考试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
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公务员过渡考试。考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命题、制卷,并组织巡视和监督检查。
1、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
2、考试方式:闭卷。年龄在50岁(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的实行开卷考试。
3、合格标准: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要在本单位公示。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副县以上待遇)或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免试。
(三)考核
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六区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四)审批
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填写《太原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录用审批表》等表(册),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人员组建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人员组建:除调任、转任及接收今年的军转干部外,通过考试、考核,另从原各监察大队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择优录用部分国家公务员。
(二)市直属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大队人员的组建: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监察大队中符合条件、考试考核合格,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的人员组成。各区原监察队员原则上仍安排到所在区执法队。
(三)进入执法大队的人员,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的,录用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属于聘用制干部的,可录用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聘用制公务员;工人身份的监察队员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部分择优录用为聘用制公务员,其余人员仍为工勤人员,占工勤人员编制。
聘用制公务员仅在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大队按照聘用制公务员进行管理,不得流动到其他实行公务员制度、参照公务员制度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制公务员流动到其他单位的,按其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