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11日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三定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组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员组建范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精神,原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及所属的直属监察大队、建筑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人防监察大队、迎泽区监察大队、杏花岭区监察大队、尖草坪区监察大队、万柏林区监察大队、小店区监察大队、晋源区监察大队的现有在职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录用为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下属执法大队人员。
二、组建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
市辖六区、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人防办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本意见,先行对上述单位现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分别填写《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录用人员资格审查表》、《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录用人员资格审查花名表》(样表附后,可翻印),报太原市人事局审核。
1、拟录用人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994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2002年6月30日以前在职的监察大队正式职工(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转干部、复员战士、随军家属及大中专毕业生不受此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