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办理程序:
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立项后,在9月底以前,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文件》、《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
项目确认后,企业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填制《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税所得额审核表》,同时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龙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报税务机关审批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最长期限为五年。
办理程序:
(一)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报告》、《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
(二)企业投资抵免核准后,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文件,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