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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5.根据“2010质量工程”各阶段的按产品标准进行生产达标比例以及配备计量和检测手段达标率,制订提高持标率、配备率的计划和落实措施;
  6.统一管理我市认证和许可证工作,加强对许可证产品的动态管理,负责开展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年审工作,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试验、测试手段,并负责考核验收,做好企业认证和许可证工作;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利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行业检测机构等力量与检测手段,充实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
  (三)工商、卫生、医药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好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其实现。
  (五)科技管理部门编制各类科技计划,为实施“2010质量工程”服务。
  (六)商业、供销、物资等有关部门和经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质量管理,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七)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使用建筑材料质量关。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质量监督及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
  (九)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4项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郑州地区的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的查处。
  (十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二)银行及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实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企业为提高质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1.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
  2.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及时曝光;
  3.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广告业务,对涉及产品质量内容的广告应查验并保存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出具的可供广告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单。
  (十四)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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