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九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出、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账单等;
(二)公司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公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五)规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由组织推荐,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或转任另一公司财务总监,但在同一公司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公司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