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在财会岗位担任八年以上财务主管的工作经历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曾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能清偿的。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总经理室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三)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五)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六)参与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论证,并独立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监督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并对所在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维护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四)对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的,财务总监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