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
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3]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