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三、申领补充养老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领补充养老金的人员除提供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经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同意的《补充养老金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或非退休人员的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外,各类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提供有关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料。
2、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资料和有关证明。
3、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资料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证明,户籍迁移证明;非本市户籍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资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领补充养老金的分级审核
1、经办机构应建立初、复审制度,并负责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2、经办机构应对支付补充养老金在3万元以上和非退休原因支付的明细表报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3、市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养老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和启封的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同步暂停缴费。参保单位因特殊原因发生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封存或注销时,尚未分配到从业人员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先由经办机构作封存处理,区县经办机构应将账户封存情况及时报市局主管部门备案。封存账户发生启封或支付需求时,应由单位或单位委托管理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市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六、关于医疗补助金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