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和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基金。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辞职、辞退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一)续保办法
l、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当日起,一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2、申请办理续保登记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续保登记后,需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接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年度内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在本《意见》规定的续保期限内办理续保登记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自主选择9.5%或5%的比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每人5元。
四、关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医保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l、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15年),应持《哈尔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自批准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后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统筹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