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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哈劳社发[2003]10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省直在哈单位:
  经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逐步完善。
  为深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 困难企业是指:城区内生产经营不正常,不能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大于全市平均比率(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 (一)参保办法
 1、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 (1)按现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低水平参保,只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 (2)退休人员超比例企业可带资参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2、企业在选择上述参保模式时,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讲解参保模式规定的企业和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不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不允许企业对职工有选择的参保。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将作为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所必备的材料之一。
 3、企业对已选择的参保模式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一年内不得调整。同时,企业的参保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人员调入、调出、分配、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的,可按月进行人员变动外,其它情况年度内不予调整。
  4、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企业,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须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5、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 (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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