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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暖和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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