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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
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3]1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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