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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政策。为鼓励集约用地,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向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和中心村集中。条件成熟的地方,应鼓励建造农民公寓。农民公寓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统一建造,按建设成本出售给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和自愿退出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农民公寓用地在城镇规划内的,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在城镇规划外的,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鼓励零星村落整体移建,新村用地和老村庄用地可以直接置换,村庄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
  五、鼓励“城中村”改造政策。加快城镇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步伐。对已列入规划整体改造的农民居住区,经政府置换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由市、县级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按建设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开发。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城中村”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的80%返回区、镇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用于建造定销房的地块,其出让收益全额返回。建造农民公寓的,可以划拨供地。
  六、鼓励宅基地有序流转政策。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征为国有后入市交易的,补办出让手续,按土地评估价的40%补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其中80%部分返回镇级财政出让金专户。宅基地流转给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的,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政府不提取土地收益。由镇农民住宅置换中心收购储备农村村民合法住宅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预付给房屋所有权人,预付款从镇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支付。待房屋交易后,再支付应得的剩余款额。对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确权管理费等规费,尽量予以减免。
  七、鼓励宅基地等价置换政策。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农民新购的定销房或农民公寓房可与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等价置换,只需结算新购房屋价格与宅基地价格的差价部分。退出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如进城农民新购房屋的价值超过退出的宅基地价值的,超出部分由购房农民承担;如退出的宅基地价值大于新购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结算给农民。用于置换的定销房或农民公寓房的费用从镇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支付,待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或结算拆迁补偿时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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